郑倩 作
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 林英 通讯员 施琳萍)近日,由秀屿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旅游期间扒窃案件获判,被告人李某某被秀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1000元。
1月24日,李某某在秀屿区一乡镇旅游时,看到苏某某双肩包的拉链没有拉好,于是挤过人群靠近对方,先用小刀割开自己衣服内侧,然后将手从割缝伸到对方背包里,将余某某暂放在苏某某包内的1000元现金盗走。后余某某向该地保卫科求助,经查看监控,李某某被扭送至公安机关,被盗的现金由公安机关发还给余某某。
秀屿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考虑其自愿认罪认罚,无盗窃前科,后提起公诉并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获法院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