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笔者昨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获悉,根据上级有关通知精神,从今年8月起,我市进一步提高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惠及全市2万余人,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优抚对象的关心和爱护,对于巩固军政军民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革命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伤残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从每人每年11480元-120760元提高至12556元-134271元。
烈士遗属定期抚恤标准,每人每月增加372元,达到每人每月4038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标准,每人每月增加296元,达到每人每月3513元。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标准,每人每月增加255元,达到每人每月3254元。
解放战争时期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223元,达到每人每月2508元。新中国成立后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222元,达到每人每月2457元。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78元,达到每人每月963元。部分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84元,达到每人每月1171元。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5元,达到每人每月645元。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4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54元。
抚恤金、生活补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金融机构及时、准确、足额地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优抚对象具有特定性,他们是为事业和保卫国家安全作出牺牲和贡献的特殊社会群体,由国家对他们的牺牲和贡献给予补偿和褒扬。优抚保障的标准高于一般的社会保障标准,保障优抚对象能够优先优惠地享受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各种优待、抚恤、服务和政策扶持。 (陈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