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情侣出于共同生活、表达情感的需要,双方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频繁,一旦感情破裂结束关系,双方不免会产生财产纠纷。那么,此时一方给付对方的财产能否要求返还呢?
2021年,赵某与张某确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赵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向张某转款共计45万元,张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向赵某转款共计12万元。双方后因矛盾分手,赵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张某返还46万元。
法院认为,赵某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支付的大额转款,应视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在双方恋爱关系结束,已无法缔结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对于赵某在恋爱期间给付张某的大额款项,张某已无正当理由继续占有,在综合认定每一笔转账的性质后判决赵某向张某返还20万元。
律师认为,恋爱期间产生的财产纠纷一般缺乏法定的财产支付保障,双方之间的财产往来需要区分情况进行认定。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因衣食住行、文娱活动等项目发生的费用,属于正常的共同支出。即便一方在平时消费时支出较多,分手后原则上也不能要求另一方返还。
为增进双方感情,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转账的支出一般视为赠与,原则上不允许撤销,如长期频繁的数额不大的资金往来、一些有特殊含义的数额(像“520”“1314”等)。但是,双方之间发生的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大额转款则通常视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当双方婚姻关系无法缔结时,赠与财产的一方因赠与目的无法实现而有权要求对方返还。该种赠与款项若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的情形,构成彩礼,则可以依法要求对方返还,法院一般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彩礼数额及当地农村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比例。
情侣之间的借贷关系,需要具备借贷合意和款项支付两个要件。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男女双方的资金往来,如果对方出具借条或者在转款汇款时明确备注“借款”,或者对方主动提出并承诺还款的,又或者双方在分手协议中对此前的转账汇款作了还款的约定,那么通常可以被认定为借贷关系,否则分手后一方仅以转账凭证向对方主张还款,则较难被认定为借贷。
律师建议,为减少恋爱期间的财产纠纷,男女双方需要注意:若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确系借贷,建议留存相应的证据,包括借条、电话录音、聊天记录或者在转账时备注为借款;借款支付建议采用转账方式,并在转款时明确备注借款性质,以便留存凭证来证明借款已实际交付和款项用途。若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并非借贷而是赠与或其他性质,则要避免出具借条等相关凭证,留存好相关证据以证明款项系赠与或其他性质的事实。若分手后对方起诉要求返还款项,则应积极应对,按法定程序和期限提交相关证据,准时出庭应诉,配合法院查明事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孙霞 俞子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