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莆田市市场监管部门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等为抓手,查办了一批具有典型性和影响力的案件。为进一步震慑食品领域的违法行为,警示教育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增强消费者维权意识,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莆田市某食品有限公司
生产不合格食品生湿面案
基本情况:2021年12月,当事人因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生产面条及白粿,被市市场监管局处1.32万元罚款;当事人因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销售记录制度被处警告。2022年,当事人因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农产品的行为,被市市场监管局处于7.23万元罚款。当事人因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被处警告。2022年8月,市市场监管局委托广东省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生产的生湿面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第三次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8.5万元,吊销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被吊销许可证的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案例二】
甘某无证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
以外化学物质食品案
基本情况:2022年3月,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秀屿区市场监管局移送的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现场销售的保健食品涉嫌添加可疑成分,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鉴定,涉案食品中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根据《保健食品中可能含有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食药监办保化[2012]33号),“西地那非”属于非法添加物质。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添加了“西地那非”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处理,公安部门进行刑事立案侦查。
【案例三】
莆田市某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
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案
基本情况:2022年10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福建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有限公司对福州市马尾区某饮用水店进行包装饮用水抽样检验,经检验,其中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该批次饮用水生产企业为莆田市某饮品有限公司。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该批次包装饮用水共生产了158桶,其中8桶用于出厂检测,150桶于2022年10月销售给福州市马尾区某饮用水店。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货值共计948元,违法所得157.5元。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1万元。
【案例四】
涵江区伍某某快餐餐馆
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案
基本情况:2022年2月,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涵江区市场监管局移交的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现场发现当事人使用的调味料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预包装食品原料给予扣押。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前提下以购进价12元购进胡椒粉(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19年04月20日)6包,之前已用1包,剩余的除拆封的2包放置于经营场所内的操作台,另外3包放在货架上,上述5包超过保质期的胡椒粉被市市场监管局现场给予扣押处理。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胡椒粉的货值金额为60元,无违法所得。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涉案物品,并处罚款人民币1.3万元。
【案例五】
城厢区柯某某水产品部经营
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农产品案
基本情况:2022年9月份,莆田市城厢区市场监管局委托厦门中集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莆田市某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的冰鲜海鲫鱼进行抽检,经检验,其中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该批次产品供应商为城厢区柯某某水产品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采购上述批次冰鲜海鲫鱼过程中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如实记录相关产品的供货者具体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造成涉案食用农产品无法有效溯源。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采购食用农产品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万元。
【案例六】
涵江区某餐馆使用不符合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具案
基本情况:2022年9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使用的餐具白色花纹碗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上述餐具白色花纹碗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和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于2022年9月26日未按规定进行餐具清洗消毒,使用不合格的餐具白色花纹碗。另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月因未按规定进行餐具清洗消毒,其使用的餐具大碟、菜碟经抽样检测结果不合格已被市市场监管局给予警告处罚。
处理结果: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0.5万元。
【案例七】
城厢区某发食品商行未经许可
从事经营食盐批发业务案
基本情况:2022年1月,根据市市场监管局对城厢区王某某百货零售便利店销售无合法来源的食盐案调查情况,发现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从事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食盐定点批发经营许可证照的情况下,将从福建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购的食盐部分向周边住户零散销售,部分向便利店批发销售。截至查获,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货值金额60元,违法所得3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食盐专营办法》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0.15万元。
【案例八】
城厢区李某某快餐店未按规定
实施经营过程控制要求行为案
基本情况:2022年4月,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城厢区市场监管局移送的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现场发现当事人存在未按规定实施经营过程控制要求。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在现场当事人经营场所存在无防鼠、防虫设施及成品未加盖的违法行为。另查明当事人已于2021年6月11日因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经营场所垃圾未加盖,防蝇、防鼠、防虫设施不完善的行为被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过。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0.5万元。
【案例九】
荔城区楚某某餐饮店经营
无中文标签进口预包装食品案
基本情况:2022年2月,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荔城区市场监管局移送的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现场发现10瓶葡萄酒外包装均无中文标签。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月从深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以购进每瓶65元的价格购进10瓶圣殿金牌红葡萄酒,以每瓶158元的价格上架销售。该款葡萄酒外包装无中文标签。截至执法人员检查当日,当事人未售出该款葡萄酒。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涉案物品,并处罚款0.71万元。
【案例十】
荔城区某意生鲜超市经营
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案
基本情况:2022年8月份,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荔城区市场监管局移送的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现场货架上发现当事人销售的47盒“奶芙”(乳酸菌风味)预包装食品已发霉,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奶芙”(乳酸菌风味)预包装食品未过保质期,因储存不当导致发霉。当事人违法货值金额379.2元,违法所得0.7元。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涉案物品,并处罚款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