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后悔,当初随便答应给他人公司当挂名法人,没想到现在年老了,却要吃官司,多谢曾律师这几个月的倾力相助,现在二审判下来了,压了我半年的心理包袱,终于可以卸下了。”近日,家住涵江区卓坡村的王中,给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送来一面锦旗,感谢律师曾建峰在股东出资纠纷案件中,为其据理力争,最后赢得官司。
事情还得从10年前说起。2013年2月18日,木又公司委派王中担任艺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只是挂名法人,为避免今后生事,王中特地让木又公司出具一张《豁免函》,内容大致为“艺术公司的经济责任由股东木又公司承担,与我王中个人无关。”10天之后,艺术公司账上200万元,分别以100万元、99万元转入木又公司,款项性质备注为货款。
后来,木又公司因资不抵债破产重组,公司旗下的艺术公司被网上拍卖。原告十羊公司以一万元竞得艺术公司股权,摇身一变,在2021年3月成为艺术公司的唯一股东。“王中,你得赔偿在2013年2月28日转出的这199万元,因为你是法人,协助抽逃出资。”十羊公司的第一把火,烧向王中。
“我只是个庄稼人,在卓坡村生活了60年,世世代代面朝黑土背靠天,以种菜为生,哪里懂得什么抽逃注册资本?我只是个挂名法人,不是股东,怎么可能有这么大的责任?199万元,我的全部家当,贴上老命,也不够偿还呀!”那段时间,王中满腹委屈,四处求助。
十羊公司的起诉,似乎也有道理。《最高院关于〈公司法〉若干问题规定(三)》第14条第一款规定,“……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十羊公司认为:王中虽不是股东,但是法人,艺术公司进了200万元,10天之后又出了199万元,不是抽逃出资又是什么?如果没有法人的签字盖章,艺术公司账上的这199万元是转不出的!所以你就是“共犯”,必须赔偿。
一审开庭中,王中被对方说得脸红耳赤,一肚子的话想说又表达不出。但公理自在人心,法官心中有数。一审法院驳回了十羊公司的诉讼请求,十羊不服上诉,二审莆田中院又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为:转出的这199万元备注是货款;之后的艺术公司账上还有“货款、往来款,费用”等不同形式资金流转;抽逃与股东密切相关,协助抽逃不宜作扩大解释……一审二审都判十羊公司输了。
王中在200万元的“山车”翻转中,总算是有惊无险,平安降落,值得庆幸。但是如果后来的199万元没有备注,如果没有艺术公司的《豁免函》,如果艺术公司之后的银行账户没有其它流水……这个官司的结果是很难预测的。民法虽是慈祥的母亲,但绝大多数时候,她是严厉无私的。通过这起案件,再次告诫大家:名字不能随便出借,法人不能随意担任;一次落笔无意,可能带来的就是狂风暴雨。 曾建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