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 陈丽明 通讯员 傅玮珊)生活中,不少人都遇到过朋友急需借钱用钱而自己正好也“囊中羞涩”,这时候可能有人就会“另辟蹊径”,通过将信用卡出借的方式解囊相助。那么,这种情况下,有借条和转账记录,是否属于民间借贷?荔城区人民法院前不久就审理了1件出借信用卡给他人刷卡引发的纠纷案件。
被告吴某某与原告程某某相识后,吴某某向程某某借款,程某某将其名下信用卡给吴某某刷卡使用。吴某某分别于2021年3月25日刷卡消费17000元、于6月30日刷卡消费32990元和17010元。2021年12月12日,吴某某向程某某的妻子杨某某偿还17000元。之后,因吴某某未向程某某偿还其余两笔消费32990元、17010元,共计50000元,致上述信用卡产生相应的透支利息、违约金,故程某某多次向吴某某催讨,要求吴某某偿还透支本金及相应息费,双方共同确认吴某某尚欠程某某透支本金金额为50000元,约定吴某某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但吴某某久未偿还,故程某某将吴某某诉至荔城区人民法院。
荔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程某某将信用卡出借给吴某某使用,使吴某某可以通过信用卡进行融资消费或套现。程某某通过出借信用卡的方式向吴某某出借款项,吴某某借用信用卡之行为具有融资的目的,属于民间借贷性质,双方由此形成民间借贷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故判决吴某某应返还程某某因合同取得的借款本金50000元,对程某某诉求吴某某应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