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 陈丽明 通讯员 傅玮珊)日前,荔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宠物买卖纠纷案件。
据介绍,原告郭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张某某购买一只布偶猫。经双方协商,张某某出售的猫咪价格为13000元,并承诺其中已包含空运费、证书、航空箱、疫苗本以及过渡猫粮。当日,郭某某向张某某转账支付4000元定金,并通过视频确认所要购买的猫咪。郭某某在支付尾款9000元后发现,因张某某在出售猫咪时未告知其猫咪为大花背、后背白色斑点明显等重要情况,郭某某与张某某沟通要求退款退猫。此外,郭某某质疑张某某给猫咪接种疫苗的真实性,张某某没有否认,并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郭某某提供猫咪的相关证书。因双方未能协商一致,郭某某将张某某诉至荔城区人民法院。
荔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本案中,郭某某与张某某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双方就案涉布偶猫的买卖已达成一致意见,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判决解除郭某某与张某某双方之间通过微信达成的买卖合同关系,张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郭某某购猫款、双倍返还购猫定金以及郭某某因饲养宠物猫支出的各项费用合计18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