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 刘永福)近年来,物业公司侵占业主公共收益问题时有发生,直接损害了居民群众的利益。今年,省纪委监委将“点题整治”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重要载体,持续深入推进物业公共收益“点题整治”。日前,仙游县一家物业管理公司因未公示公共收益、未在限期内整改被处罚。
前不久,仙游县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枫亭镇滨海新城小区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小区物业公司利用公共部位建设二轮电动车充电桩进行经营,却未将相关收益及使用情况在小区公示栏进行公示。执法人员依法现场开具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该公司限期整改到位。
此后,该局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整改情况时,发现该物业公司未在限期内进行整改。该局依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该物业公司处以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这是今年以来该局开展物业公共收益“点题整治”开出的首张行政处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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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醒目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公共部位经营收益情况、公共水电分摊情况、电梯维修保养检验费用等有关事项,可以通过移动通信等电子信息方式告知全体业主,接受业主监督。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每季度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七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违反该条例第四十七条等,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公布、公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