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车被欺诈,提出三倍赔偿被驳?

​ 原来消费是为了经营,故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湄洲日报 2024年03月20日

  陈某某购买二手车跑“滴滴”营生,不想购车后发现车辆总里程被篡改,他把售车者蔡某某告上法庭,要求三倍赔偿,不想被法院驳回。陈某某想不明白,明明自己是消费者,为何就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今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期间,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案。

  蔡某某经营一家汽车维修服务中心,陈某某购买蔡某某名下的一部小型轿车,用于开“滴滴”营收,双方约定车辆价格为5万元。陈某某依约足额支付车辆价款后,车辆过户到其名下。

  购车时,车辆表显示里程3.7万公里左右。但陈某某将车辆送至4S店维修时,发现车辆行驶总里程曾被篡改,实际行驶总里程已有16万公里。陈某某认为蔡某某存在欺诈行为,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与蔡某某签订《车辆销售合同》,退还购车款,并要求蔡某某支付三倍购车款的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蔡某某将车辆卖给陈某某,其作为出卖人,应当为购车人提供准确的车辆信息,以便其作出正确的判断,决定是否购买。车辆行驶里程数是反映车辆真实状况的一个重要指标,是决定交易价格及购车决策的重要因素之一。蔡某某长年从事机动车修理和维护工作,具备二手车检验专业知识,应当知晓交易车辆真实状况。但其向陈某某出售时明示的车辆里程表数却远远低于实际行驶里程数,由此误导陈某某作出购买决策,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陈某某主张撤销双方订立的车辆买卖合同并要求退还购车款,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行为。该案中,陈某某购买车辆是为了跑“滴滴”即从事经营活动,故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调整的消费者范畴。同时,陈某某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蔡某某专门或多次从事二手车销售活动,故蔡某某亦不属于经营者范畴。陈某某要求蔡某某支付三倍购车款的赔偿金,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后,陈某某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办案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在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存在欺诈行为的情况下,消费者才享有要求经营者进行三倍赔偿的权利。同时,法律也对“经营者”“消费者”作了明确定义。在经营性活动中进行消费的主体,不能视为“消费者”。但若主体购买的商品或者服务确实存在因欺诈行为、质量问题等造成损失的,可依据合同法等其他法律规范主张权益。

  全媒体记者 黄凌燕 通讯员 吴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