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 黄凌燕 通讯员 林昭霞)蔡某某认为果树招蚊虫,随意砍了邻居王某某家的果树,不想因此获刑。记者昨日获悉,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故意毁坏财物案。
蔡某某与王某某是邻居,双方曾因琐事发生口角。王某某一家长期在外地生活。蔡某某认为王某某家房前屋后的果树导致家中蚊虫较多,于是持柴刀、锯子等工具,将王某某家的果树毁坏,并将树枝、树干烧毁。
“这些果树花了我不少心血,他必须赔我钱。”王某某得知后,心痛不已。经鉴定,被毁坏的13棵果树,案值2.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蔡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因蔡某某有自首情况,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赔偿情况,且具备监管条件,最终蔡某某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
法官提醒,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实施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从而构成的犯罪。一般情况下,满足以下情况之一的行为,就达到了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一是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二是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三是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四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