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家发
老伴“走”了,没有儿女,行动不便,孤苦一人。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越来越多的孤寡失能老人面临这样的困境。谁来担任他们的监护人?好在《民法典》为这一群体提供了意定监护制度,并且明确了“组织”可以成为意定监护人。
截至2022年底,我国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超过2.8亿,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接近20%。其中,孤寡失能老人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他们面临无人监护的问题日益突出。我国《民法典》有关意定监护的规定,顺应了时代的发展和我国老龄化社会的需要,特别是意定监护效力优于法定监护的规定,有利于破解孤寡失能老人监护难题,让这类老年人自主选择监护人,实现老有所依,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有尊严地活着。
《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这种意定监护,能够切实地帮助许多老年人解决养老方面的诸多问题。老年人在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时候,根据自己意愿,委托信赖的人或“组织”成为自己未来的监护人,来照顾自己的生活,包括医疗救治、财产管理等。尤其是对于那些没有配偶、没有子女的孤寡失能老人来说,余生有了依靠。
那么,老年人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监护人是否就可以违背被监护老人的意愿呢?为避免这种情形发生,老年人在选择意定监护人的时候,一定要签订正规协议,并且最好设立监护监督人。可以通过监护人制定履职报告、财产报告等方式,对监护人在资产保管、资金支付等方面进行监督。如果发现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义务,可以申请撤销意定监护人、重新指定意定监护人等,切实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意定监护人的职责涉及到财产处理、养老、就医、殡葬以及失智孩子托养等问题。而这些问题的落实涉及到多个部门且程序繁杂,一些个人和“组织”担心由此引起的法律问题,不愿意承担意定监护的职责,老年人在寻找意定监护的时候,找不到合适的意定监护人,是当下部分老年人监护领域的难点。
笔者认为,对此,政府部门应考虑保障老年人的利益,在其无法找到合适意定监护人时,可以指定相关社会组织代为履行意定监护人的职责,在日常照护、大病治疗、临终关怀等方面,遵循“最大程度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和“最有利于被监护人”两大基本原则,为老年人进行兜底监护保障,真正让他们的余生老有所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