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倩 作
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 林英 通讯员 林黎钦)近日,秀屿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一起刑事案件,被不起诉人王某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为获取高额回报,王某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仍将其名下银行卡交由他人使用,并配合刷脸验证取钱等操作,事后收到4500元“好处”费。王某被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秀屿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秀屿区人民检察院刑事部门将线索移送行政检察部门。该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公安机关提出对王某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公安机关采纳了意见,依法对王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今年以来,秀屿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行刑反向衔接案件6件,通过制发检察意见,精准监督实现“罚当其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