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 林英 通讯员 林婧)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郑某某被秀屿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法院判决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6万元。
去年1月,郑某某在网络上购进一款减肥产品“减脂丸”,后以套盒包装统一售卖,但该产品无批准文号、生产日期等信息。次月起,郑某某通过网络对外销售该产品共计18盒25340元,从中获利20840元。经鉴定,该产品中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违禁成分“西布曲明”。秀屿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依法对被告人郑某某以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在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