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为劳动争议案件庭审现场。
近年来,劳动争议纠纷逐渐复杂,劳动者维权意识不断提升。秀屿区人民法院立足主责主业,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定分止争的作用,以法治力量保护劳动者权益。
■撑好“暖心伞”
让奋斗者“劳有所依”
近年来,外卖和网约车等新业态蓬勃发展,新业态呈现的一些新问题也成为法院新课题。
郭某是某服务公司招聘的外卖骑手,在驾驶摩托车配送外卖时,与另一辆摩托车相撞,住院治疗一个多月。受伤的郭某认为自己受的是工伤,于是向用人单位申请理赔,由于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且郭某入职时间较短,服务公司拒绝理赔。郭某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委确认郭某与服务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裁决服务公司支付郭某医疗费等共计29万元,服务公司不服,上诉至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后法院依法审理后撤销了仲裁。故郭某将服务公司诉至秀屿区人民法院,诉请服务公司支付赔偿34万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深入了解案情,在多次调解下,最终双方各让一步,服务公司分期支付郭某20万元,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该矛盾纠纷就此化解。
■执好“正义剑”
让生产者“劳有所得”
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依法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雇主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被告人郑某在秀屿区某镇经营鞋面加工厂期间,雇请多名生产工人,后因经营不善,逃避支付陈某等18名生产工人工资共计11.7万元。秀屿区人社局介入调查后责令郑某限期支付被拖欠工人工资,但郑某仍逃匿拒不支付,辗转多地后于河南省公安机关投案。
郑某到案后,检察机关向秀屿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18名劳动者劳动报酬且数额巨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根据主动投案及与工人达成协议清欠工资等悔罪表现,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守好“天平秤”
让建设者“劳有所偿”
秀屿区地处沿海,农村自建房以及个人住宅的装修需求比较多。
蔡某因房屋装修需要,将装修工程发包给石某,石某将其中的粉刷项目转包给饶某。随后,饶某雇佣胡某一起施工。施工中,胡某被堆放的水泥压伤,高昂医疗费用使胡某家庭不堪重负,故胡某将蔡某、石某、饶某诉至秀屿区人民法院。
该案系工程多次分包、转包后形成的个人劳务关系,涉及提供劳动者受到损害的赔偿责任问题。承办法官认真听取当事人陈述和举证,根据原、被告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依法判定饶某承担45%责任,蔡某承担20%责任,石某承担20%责任,胡某承担15%责任。判决后,各方均认可。
妥善处理涉劳动纠纷案件,不仅事关劳动者合法权益,也与企业健康发展乃至社会和谐稳定息息相关。秀屿区人民法院将以更强的责任心和执行力,全方位守护劳动者权益,促进涉劳动者权益保障等劳动争议实质性解决。
全媒体记者 陈丽明
通讯员 黄拱灯 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