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遇上“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办?

湄洲日报 2025年06月06日

  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提起执行异议,是否可以获得法院的支持?5月中旬,仙游县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

  林某与郑某甲的合伙协议纠纷,经仙游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郑某甲应当支付给林某加油站转让款421万余元并支付利息。判决生效后,由于郑某甲未及时履行义务,林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依法查封了郑某甲与郑某乙夫妻共有的房产,并启动了拍卖程序。

  “这个房子我也有份,你们不能执行!”在法院执行过程中,郑某乙表示。法官拿着卷宗向郑某乙解释:“即使整块蛋糕被拍卖,你也能拿到属于你的半块蛋糕钱。”

  法院认为,虽然案涉房屋登记在郑某甲与郑某乙名下,为二人共同共有。但是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可以在保留郑某乙所有份额的前提下对案涉房产进行强制执行。最终,在向案外人郑某乙释法析理后,法院驳回了案外人郑某乙的异议请求。

  当法院执行触及夫妻共同财产时,作为配偶需清醒认识到:婚姻关系缔结的不仅是情感纽带,更形成法律上的财产共同体。作为被执行人的配偶,想要守护好自己的“小家”,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树立理性消费观和审慎投资观,从源头筑牢家庭财产安全防线。在面临债务问题时,应及时督促另一半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别让债务“越滚越大”。

  全媒体记者 林晓玲 通讯员 陈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