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恋爱消费该还吗?

湄洲日报 2025年10月15日

  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 蔡玲 通讯员 许文婷)9月28日,涵江区人民法院梧塘法庭调解了一起恋爱期间经济纠纷案。

  李某与黄某经人介绍认识,谈恋爱期间,李某为黄某购买手机、黄金首饰、服饰,并多次付餐饮费等,共计8万余元。半年后双方分手,李某以“不当得利”为由,将黄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全部费用。黄某则认为,款项均系自愿赠与,拒绝返还。

  承办法官在梳理案情时发现,8万余元款项由多笔不同性质消费构成。为避免矛盾激化,法官组织双方调解,向李某释明,恋爱期间日常消费及“520”“1314”等特殊含义转账属一般性赠与,要求返还缺乏法律依据。同时,引导黄某从公平诚信角度出发,认可金额较大的赠与在分手后应酌情返还。

  最终,双方达成协议,黄某一次性返还李某1.2万元,款项当庭履行完毕。

  法官提醒市民,恋爱期间合理消费属自愿赠与,不构成不当得利,但超出日常水平、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赠与,若结婚目的未实现,接收方应部分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