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未成年人共同盗窃被重罚

湄洲日报 2025年10月22日

  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 陈丽明 通讯员 蔡贞)荔城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理了一起被告人联系未成年人共同参与盗窃的案件,酌情从重处罚。

  林某某和陈某某均已成年,为了能偷到钱又不受处罚,便提议由自己负责接应,并提供路费等,联系14岁的小明(化名)、15岁的小刚(化名),盗窃被害人存放在车内的现金。

  今年1月21日,被告人林某某伙同同案人小明(已行政处罚)在荔城区某地,由小明通过拉车门方式,分两次偷走被害人车内的现金人民币7500元。之后,由被告人林某某、小明带着陈某某(已判决)、小刚(已行政处罚)到荔城区某地,由小刚通过拉车门方式偷走其他车辆现金14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20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但被告人林某某联系未成年人共同参与盗窃,酌情从重处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