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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要闻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决定
(2025年4月24日莆田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告

  〔八届〕第十六号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决定》已于2025年4月24日经莆田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4月28日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论述和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在福建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持续深化拓展“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绿色高质量发展先行市建设,助力实现“和美莆田、共同富裕”新愿景,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莆田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强化重点领域立法,加大营商环境法制供给

  1.做好营商领域制度保障。充分发挥人大主导、政府依托的作用,结合莆田产业发展特点,有效衔接市场新动向新需求,科学编制立法工作计划,推进涉及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制定,不断完善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法治规则体系。

  2.梳理营商环境政策文件。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开展营商环境领域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的全面清理工作,重点解决民营企业在市场准入、产权保护、投融资、公平竞争等方面遇到的困难,为企业发展提供有力法治支撑。落实国务院《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福建省促进公平竞争条例》《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等规定,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

  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

  3.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运用好“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推动检查提质减量。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推广“综合查一次”制度,做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实现监管效能最大化、对监管对象干扰最小化。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加大对市场监管、生态环保、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领域涉企行政检查行为的监督力度,遏制“一刀切”和粗暴执法现象,坚决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问题。强化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等突出问题的监督纠治,严格执行公安机关异地办案程序性规定,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杜绝办案与利益挂钩等现象。

  4.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紧盯行政执法该严不严、该宽不宽、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等问题,严格履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职责,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标准规范,针对裁量幅度不合理问题,考虑经营主体违法情况和可承受能力,按照“过罚相当”原则确定处罚限度。

  5.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持续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进一步优化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和免予行政强制等四类事项清单,有效治理小过重罚、以罚代管等问题。依法慎重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及时精准甄别、依法严厉打击职业举报人恶意举报敲诈勒索、非法牟利的行为。推广运用教育、劝导、警示、约谈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做到执法关口前置、监管重心前移。全面推行柔性执法,实施“轻微免罚”等措施,对新经济模式市场主体的一般违法行为实行“审慎观察期”制度,给予市场主体成长“容错”“试错”空间,营造支持创业创新的法治化环境。

  三、推进严格公正司法,筑牢经济发展法治屏障

  6.保护企业和个人合法产权。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坚持依法、平等、全面保护原则,充分发挥惩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司法职能。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规范改进司法行为,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等界限,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成犯罪处理、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慎采用限制人身和财产权利的强制措施,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的人身权、财产权和民营企业的财产权。

  7.加强民商事活动监督和保障。充分发挥检察法律监督职能,强化对民商事案件的监督,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整治监督力度,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体系,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推进新兴领域和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依法实行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司法保护质效。充分发挥民商事司法活动的价值导向和社会治理功能,促进和引领社会生态向上向善。

  8.深化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分调裁审机制改革,完善规范案件繁简分流标准及工作衔接程序,加大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力度,提升商事审判效率。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发挥莆田市工商业联合会(莆田市总商会)、莆田市贸促会(莆田国际商会)、莆田市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等专业部门、协会组织的作用,加强商事领域纠纷调解。综合运用各种强制执行措施,加快企业债权实现,加强对陷入困境但具有经营价值企业的司法保护和救治。优化破产案件办理机制,推动庭外重组制度、预重整制度与破产重整制度有效衔接,提高破产重整效率和成功率。深化“府院联动”机制,健全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机制。

  四、坚持依法统筹推进,凝聚法治赋能强大合力

  9.加强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监督。充分发挥人大职能作用,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推动营商环境法治化水平不断提升。聚焦企业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综合运用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满意度测评、类案监督等监督方式,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监督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正司法,督促查处各类破坏营商环境的违法行为,促进优化营商环境各项政策落地落实。健全联动监督工作机制,加强人大监督与纪检监察、党委政法委、检察机关等其他监督方式的贯通协调,形成监督合力,共同推进解决影响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问题。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和联系基层优势,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运用好代表联系群众活动室、基层联系点等平台,及时收集社会各界对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建议。

  10.推动营商环境建设任务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抓好涉营商环境建设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加强建规立制、政策集成、机制创新、法治保障。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完善发展新质生产力司法保障机制,加强涉企违法犯罪预防和治理,赋能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持续开展“法律服务进企业”等活动,帮助企业提高法律风险防范能力。鼓励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和评价,共同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不断优化。

  11.营造法治社会良好氛围。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责任制,推动普法教育与法治实践深度融合,引导市场主体自觉守法、办事依法、解决问题靠法。强化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政策宣传,总结推广创新做法,加强正向舆论引导,讲好莆田惠企安商故事,凝聚尊商亲商爱商护商共识,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良好氛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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