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 陈丽明 通讯员 陈琦 翁金财)近日,荔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原告和被告都是受害人的侵权案件。
2023年8月22日,甲公司的股东徐某添加了昵称为“A金融杨”的账号为微信好友,并咨询办理贷款事宜。在得知可以办理高额度贷款后,徐某根据“A金融杨”的提示将甲公司的营业执照、对公银行账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的照片以及银行账户的登录密码、支付密码通过微信发送给了“A金融杨”,并将U盾和合同等材料物品一并邮寄至“A金融杨”指定的收件地址。不料,徐某所提供的证件材料已被诈骗分子用于诈骗其他受害人。后徐某向派出所报警。
蔺某为受诈骗的受害人之一。其受骗向甲公司的银行账户内转账共计12.8万元,发觉被诈骗,于是向当地公安部门报警求助。公安刑侦部门出具了《情况说明》一份,确认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并非诈骗行为实施人员,不构成犯罪,被害人蔺某转入甲公司账户内的资金已被转走,卡上已无款项,无法通过刑事手段冻结、追缴。之后,蔺某向荔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原告蔺某与被告徐某等人均为被诈骗的受害人,徐某、甲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某并未实施侵权行为,在主观方面亦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与蔺某的财产损失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驳回了蔺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