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全媒体记者 陈丽明 通讯员 许萍萍 林彦祺)近日,荔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在莆田市内多次通过投喂包有疑似氰化钾的肉块、使用疑似有毒针剂配合弓弩射狗等方式,毒死流浪以及家养的狗共计20余条。
经查,王某某将其中10余条狗以1000元销售给张某某(另案处理)。公安机关在王某某处查获弓弩1把,疑似有毒针剂10支,疑似有毒自制肉诱饵15袋。经鉴定,上述肉诱饵检出氰离子成分,上述针剂中检出琥珀胆碱成分,此2种化学品均受国家严格管控,具有较高毒性。人一旦食用含有上述化学成分的毒肉制品,将对健康产生极大危害。
荔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掺有有毒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销售金额共计1000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同时,责令王某某退出违法所得1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