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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窃照专用器材,获刑!
  郑倩 作

  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 林英 通讯员 翁煜晖)因涉嫌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曹某某被秀屿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后,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曹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

  去年8月份,曹某某在未取得有关部门的审批或者具备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将具有窃照、窃听功能的充电宝、打火机等发布在自己微信朋友圈,吸引到买家后,通过向上家进货并直接由上家代发邮寄至买家,隐蔽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期间,曹某某非法获利数千元。

  检察官提醒,偷听、偷拍,不仅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权,更有可能泄露国家秘密,从而危害国家安全。对于网络上销售的窃听、窃照专用设备,不要随意购买、使用,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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