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 黄凌燕 通讯员 谢倩倩)近日,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企业买卖合同纠纷案,通过引入案外人提供担保的方式,达成三方调解协议。
河北某公司称,其与福建某公司签订《支座购销合同》,约定由河北某公司为福建某公司承建公路工程的各种型号支座,货款不含税。随后,双方又签订了3份未盖章的《购销合同》,约定由河北某公司继续向福建某公司承建的该工程提供支座。河北某公司按要求供货225万元,但福建某公司仅付款180万元,后再无付款。
案件审理过程中,福建某公司称,其将工程项目转包给林某,合同是林某指派王某签订,合同上买方印章与公司名称不一致。
法院认为,福建某公司将工程违法转包给林某,王某作为林某指派的现场管理人对外采购工程所需的建材设备,在无直接证据证明该转包关系已被知晓的情况下,王某初步具备对外代表福建某公司行使职务的外观表象。但签订合同前后河北某公司均未审查授权文件、未核对印章名称,亦存在一定瑕疵。
经多轮调解,由第三人林某、王某支付货款并提供福建丙公司为两人担保,三方达成调解协议,河北某公司同意解除对福建某公司的保全措施,福建某公司恢复正常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