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 蔡玲 通讯员 曾铮滢)日前,涵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经营汽车租赁业务的A公司有一辆玛莎拉蒂小轿车,程某某向A公司以每日750元的租金承租,又将这辆车转租给无驾驶资格的李某某。李某某无证驾驶该车,因操作不慎撞向路边的石墩,造成车辆损坏。
经交警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该车经评估,维修费用为22万余元。A公司与程某某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程某某赔偿车辆财产损失、车辆停运损失及车辆资产贬值,共计31万余元。
该院审理后判决,程某某赔偿A公司车辆财产损失、车辆停运损失及车辆资产贬值,共计27万余元。程某某承担案涉车辆的损失后,其因本案承担的合同责任,可依法向实际责任人李某某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