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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中小学“校园餐”投诉、奖励机制出台

  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 吴双双)记者昨日获悉,随着我市中小学“校园餐”整治工作深入开展,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出台《莆田市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投诉机制》《莆田市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机制》,公布了10个方面的投诉举报内容。

  这些投诉举报内容包括: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超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加工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采购、储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校园食堂或校外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在设施设备配置使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场所卫生、加工操作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或隐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校园食品安全相关违法行为。

  市教育局提醒,广大师生、家长及社会各界发现问题可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专门举报窗口进行现场举报,或拨打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投诉举报电话进行举报,也可通过12345政务便民服务热线或市场监管部门的12315投诉举报平台进行举报。

  举报奖励条件为:所举报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报人实名举报或者受理部门能够核实举报人有效身份的匿名举报;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对象和主要违法犯罪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违法犯罪行为或者线索事先未被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掌握;同一举报内容未获得其他部门奖励;举报情况经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经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的;特殊情况下,举报的违法事实确实存在,违法行为证据确凿,因当事人逃逸或其他原因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违法行为确已得到有效制止的,经市级监管部门认定审核、市食安办审批后,可以予以奖励。举报奖励的级别、奖励标准、申请办理程序等规定,按照《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进行办理。其中,也明确了举报人权益保护、被投诉人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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