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全媒体记者 陈丽明 通讯员 杨怡)不久前,秀屿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恶性盗伐案件,再次敲响生态保护的法治警钟。
被告人崔某、刘某为非法牟利,商议盗伐某村集体所有的省级国防林,2人分配利润。砍伐树木过程中,被相关职能部门到场制止,但崔某、刘某已造成集体经济损失4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崔某、刘某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判决2人有期徒刑8个月至10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因该行为同时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除应受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赔偿损失、修复生态的民事责任,故判决2人共同赔偿盗伐林木造成的集体公共财产损失4000元,共同支付盗伐林木造成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价值、森林碳汇价值损失、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共计3000元,并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2024年以来,秀屿区人民法院共依法办理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案件24件,并通过生态修复、媒介宣传等多种方式贯彻双重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