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全媒体记者 陈丽明 通讯员 许萍萍 林彦祺)近日,荔城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事诉讼案件中发现原告对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提供虚假证据,依法处罚。
今年1月份,程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途经某路段时逆向行驶,与郑某某驾驶的网约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后,认定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郑某某无责任。之后,双方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郑某某将程某某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郑某某向法院起诉停运损失2400元、修车费5206元,并向法院提交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定损单、车辆维修证明、维修费发票等证据佐证。经办法官通过网约车平台接单流水核实,郑某某并未停运,其亦自认车辆并未送去维修。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其虚开车辆维修证明、维修费发票及维修清单的事实无异议。
法院认为,郑某某虚构维修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扰乱诉讼秩序,依法应予处罚。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出具虚假证据,严重扰乱司法审判秩序,依法应予处罚。
该院依法对惩戒对象郑某某罚款10000元,限期交纳;对惩戒对象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罚款50000元,限期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