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 林晓玲 通讯员 彭赵龙)近日,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有关未成年人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何某某、刘某某均为秀屿区某中学学生。2022年10月的一天晚上,何某某从教学楼外一路慢跑欲回教室自习,在一拐角处与另一侧快速跑来的刘某某相撞,两人均倒地,因撞击激烈,造成何某某严重受伤。经鉴定,何某某一处七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后何某某起诉刘某某及其父母、秀屿区某中学承担赔偿责任。
秀屿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从监控视频中可见,何某某选择小跑而不是慢步行走,在路过九十度转角处未能注意观察周边环境是否安全,是本案损害发生的起因之一,亦应自负40%的责任。刘某某在教学楼范围内快速跑动,在转角与何某某相撞导致本案损害的发生,是本案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具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60%的赔偿责任。从某中学提交的证据来看,能够证明学校在日常教学活动中对学生尽到了一定的安全教育工作。
因刘某某是未成年人,被侵权人请求父母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遂判决刘某某父母赔偿何某某损失。刘某某及其父母不服上诉,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