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 陈丽明 通讯员 戴慧敏 柯蕾)近日,秀屿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案件。
林某曾开设一家鞋厂,从2020年起雇佣李某等4人在其工厂务工。林某一直未发放工资,8个月后林某计划不再经营工厂,向李某等出具欠条,写明将在2021年4月底结清工资。到约定时间后,李某等虽多次催促林某还钱,但林某一直拖欠不还。李某等将林某诉至秀屿区人民法院,法官依法判决被告林某归还原告李某等4人工资款8.8万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林某未主动履行,李某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干警发现林某的银行账户曾收到过几笔款项,均为个人所得,可见林某其实具有履行判决、裁决的能力,却拒不履行。由于林某在第一时间将款项转出自己的账户,致使法院无法执行,其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法院将林某的情况移送给公安机关,之后,林某被抓获归案,检察部门对林某进行起诉,指控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事实。鉴于林某到案后,已向法院缴纳其拖欠李某等4人的工资款及利息14.5万元,履行了全部执行义务,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酌情从宽处罚,判处拘役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