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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天平 晚晴
侵害商标权被罚

  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 黄少芊 通讯员 阮晓斌)商标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商标构成侵权。近日,仙游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商标侵权案件。

  上海东某公司成立于1984年,其前身为1928年创办的上海东某眼镜商店,“东方”商号在行业内积累了较高的知名度,并两度被认证为“中华老字号”。上海东某公司继承该商号并于2021年注册了“东方”商标。该公司认为,仙游某眼镜店未经许可注册了包含“东方”字样的企业名称,并在店铺招牌、店内装潢等处加以使用,其行为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认为,仙游某眼镜店在案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项目中使用了“东方”标识,易使公众对商品及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该店主张在先使用抗辩,但其注册含有“东方”文字的企业字号及使用标识时间晚于上海东某公司,故其在先使用抗辩不能成立。判决仙游某眼镜店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上海东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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