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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天平 晚晴
醉驾赶去考驾照如此上路“驶”不得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 陈丽明 通讯员 蔡贞)近日,荔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醉驾赶赴驾考考场,可谓荒唐至极。

  2025年9月8日,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被告人周某某,在前一晚大量饮酒后,于次日清晨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荔城区黄石镇出发,欲前往驾考考场参加科目三考试,其行驶至沈海高速莆田收费站入口外广场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周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2.7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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